土木工程 (civil engineering)與公共工程有很密切的相關,不時需與政府、民眾、民代、各團體...協調開發、興建、維護的事項,所有工程專業議題是透過與個利益、公益團體間溝通、討論才能在合理、合法、合情與最大公約數下推動工程進展。
國會不過就是民代,本質是個代議士,是由人民選舉產生,立委要制定侵犯人民權利、唯我獨尊而無相隨立委應自制的霸王條款,這稱之國會改革嗎?
法律條文關係到相關人民權利及義務,條文內容制定不僅是追求公平、正義、效益同時要考量其代價,這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,而是須周詳討論溝通及評估得失的程序。在人數強勢表決下、缺乏廣納不同面相意見所產生的條文,就是產生恐龍法條的源頭、就是威權復辟、破壞民主、走向政治腐敗的舉動。
這次"立法院職權行使法"藍白營「利」委修法過程,讓我看不起您們這些缺乏民主的素養,無立法概念與尊重法律的利益委員。民主自由成長與工程專業知識教育我,教我堅持工程專業、不忘初心,無論你們訂出甚麼恐龍法律,碰到你們這些專橫的利益委員,我將維持工程專業從心底裏就是「藐視」您們這些擴權的利委(台灣之恥)。
藐視:鄙視、蔑視、渺視、歧視、輕視
可悲,為這次"立法院職權行使法"的 立法歷程(附帶決議)留下歷史紀錄:
113年5月立法院國民黨、民眾黨為國會獨大,在不顧立法的程序正義,採不清點人數以舉手表決,強勢通過國會專橫修正條文,表現出這屆立法院的缺乏民主素質的一面,讓世人看清立委的程度低落。